灵活运用“限驾令” 促被执行人履行
2024-11-28 19:09:5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汝福 | 作者:袁健 | 点击量:6897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袁健)衡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建设公司与某环保建材公司、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某环保建材公司、周某因资金周转难向某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,到期后某环保建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,某建设公司随即起诉至法院,经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后,由于某环保建材公司、周某不履行还款的义务,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
​执行过程中,执行法院对某环保建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、不动产、车辆等动产和不动产资产通过线上线下查询,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。在此期间,某建设公司向法院反映某环保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(被执行人)经常驾驶私家车出行。经核实,周某名下没有车辆信息,但经常驾驶车辆出行,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,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,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周某采取限制高消费、纳入失信名单的同时发出了“限制驾驶令”,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面对被执行企业无直接可供执行、逃避执行的困境,衡南法院灵活运用“限制驾驶令”,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遵从意愿,实现推动社会治理创新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目标,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。

责编:王汝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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